用优惠券购票反而价格更高?万达电影违反广告法被罚

信息显示,近日,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广告法,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1 万元。

违法事实为:当事人于 2 月 10 日至 15 日向京东 PLUS(会员)发布广告称,可免费领取包含万达电影至尊权益卡、29.9 元起观影权益券等“权益礼包”。

但消费者在当事人手机 App 上使用“权益券”购买电影票时:一方面上述“权益券”和其它“优惠券”混用;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部分电影票时,使用“权益券”(“优惠券”)时比不使用的费用还高。

当事人在相关广告和说明中没有将“权益券”的使用解释清楚明白。

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,万达电影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八条第一款,依据相关规定,对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罚款 1 万元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八条规定: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允诺等有表示的,应当准确、清楚、明白。

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,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期限和方式。
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,应当显著、清晰表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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